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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核定卻未開工,問題究竟卡在哪裡?

從拆遷、融資到工程發包,重新理解「核定未動工」的背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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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在家中將書籍裝箱,準備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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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計畫已經核定,甚至取得建造執照,為什麼仍遲遲沒有開工?

近期住展報導引述全台有313件都市更新案核定後尚未動工,並將討論集中在營造成本上漲、土方處理費增加,以及開發商的資金與獲利壓力。這些因素確實值得關注,但報導未提供這313件案件的個別停滯原因與分類,仍不足以判斷各項因素對未開工案件的影響程度。

對都市更新而言,核定到開工之間,還存在多項必須完成的工作。住戶是否搬遷、基地是否完成拆除、資金是否到位、工程是否完成發包,都可能影響進場時間。

如果未區分案件所處階段,就以成本與融資說明整體未開工現象,容易讓讀者忽略拆遷與基地交付的困難,也可能將延誤後出現的財務壓力,直接當成延誤的起因。

三策認為,討論核定未開工,應從案件實際停在哪個環節開始。原因辨識得越清楚,後續處理才越有方向。

核定、取得建照與具備施工條件,是不同的進度。

「已核定」這個說法,本身就需要進一步確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別處理不同事項;採事權分送的案件,事業計畫核定後,仍須辦理權利變換計畫的相關程序。因此,不能把所有標示為核定的案件,都理解為已完成開工前的全部準備。

即使相關計畫均已核定,也取得建造執照,現場仍可能有住戶尚未搬遷,或尚有補償、安置及拆除事項需要處理。

建造執照的取得,不會讓基地自動完成交付。如果仍有人居住、使用建物,而其位置又影響整體拆除、地下室開挖或施工動線,工程就可能無法依原定安排進行。

行政程序已經推進,與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必須分別檢視。

多數同意,不等於拆遷已經完成。

都市更新可以依法定同意門檻推進,但達到門檻之後,仍須處理個別住戶的搬遷與安置問題。

未搬遷的情況,也不能全部簡化為「不同意戶阻擋」。有人對分配結果仍有疑義,有人面臨租賃、營業或照顧安排的困難,也可能有當事人對搬遷時間、補償及安置條件尚未達成共識。

同意參與更新,也不代表已經完成搬遷;未同意參與更新,也不代表案件在法律上永遠無法推進。影響開工的具體問題,是必要的拆遷工作能否依法完成,以及基地何時可以交付施工。

若只呈現整合比例或核定日期,卻沒有揭露拆遷進度,住戶就很難判斷距離開工究竟還有多遠。

搬遷後清空家具的老公寓室內與出入口
搬遷、拆除與基地交付,須分別確認完成情形。

有代拆制度,仍須完成法定程序。

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的案件,《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設有拆除或遷移程序,包括限期通知自行拆遷、實施者協調,以及協調不成時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辦理等規定。拆遷日期、方式、安置及相關事項,都在程序處理範圍內。

以臺北市現行代拆辦法為例,實施者申請市府代拆,須符合協調及文件要求;市府受理後,也有再行協調、評估與執行安排。建照取得後,仍可能處於這些程序之中。

因此,「依法有代拆機制」與「已經可以進場拆除」,中間仍有必須完成的工作。個案適用的法規、程序進度與相關爭議,也會影響實際時程。

如果案件正在處理拆遷協調或代拆程序,其尚未開工的直接原因,就不能僅以建商缺乏資金或不願興建概括說明。

成本上漲,可能是延誤原因,也可能是延誤後加重的負擔。

營造成本、土方費用與融資條件,確實會影響案件能否推進。但分析個案時,還需要辨認事件發生的順序。

一種情況是基地已完成交付,實施者卻因融資未落實、工程報價超出預算,或市場條件改變而延後開工。這類案件的處理重點,會落在資金籌措、發包條件與財務可行性。

另一種情況是原本已有開發安排,卻因搬遷與拆除遲遲無法完成,導致預定進場時間不斷後移。等待期間,已投入資金可能持續產生利息,原有工程報價可能失效,租金補貼與相關支出也可能增加。

兩種情況都可能出現財務壓力,但形成壓力的過程不同。

若拆遷延誤使成本增加,後續又因成本增加而需要重新協商,案件就可能陷入拆遷、財務與協商互相牽動的困境。只看到最後的成本數字,會漏掉前面造成延誤的環節。

同樣地,成本增加是否需要調整計畫、由誰負擔,以及能否變更原有合作條件,仍須依適用制度、核定內容與契約處理,不能直接推論為地主應接受減少分配或增加付款。

工程專業人員對照建築圖面、工項清單與估價工具
發包前須核對圖說、工項與報價,評估預算落差。

313案的數字,需要搭配時間與原因才能解讀。

「核定未開工」可以呈現案件在某個統計時點的狀態,但尚未說明這個狀態是否異常。

剛核定、正在辦理後續程序的案件,與核定多年卻缺乏明確進展的案件,具有不同意義。完成搬遷、等待工程發包的案件,與仍在處理代拆協調的案件,也需要不同的處理方式。

若要讓統計成為判斷問題的依據,至少需要進一步掌握:核定的是哪一項計畫、核定至今經過多久、建照辦理情形、住戶搬遷與拆除進度,以及融資和發包是否落實。

案件也可能同時存在多項問題,因此除了分類,還要辨認目前直接阻礙下一步的事項。例如融資仍在洽談,但基地也尚未交付,就不能只用其中一項因素解釋全部進度。

313件值得持續追蹤。更有意義的資訊,是其中有多少仍屬正常準備期間、多少已長期停滯,以及各自需要克服什麼障礙。

不同的卡點,需要不同的處理方法。

拆遷尚未完成,工作重點在於釐清未搬遷原因、履行補償與安置安排,並依法推進協調或後續程序。

基地已完成交付,但融資未落實,則須檢視資金來源、授信條件、自有資金與撥款安排。

資金已有安排,工程卻無法發包,就需要重新評估圖說、工項範圍、實際報價與預算落差,以及調整後是否影響原有分配及履約條件。

這些工作彼此關聯,也各有負責的主體與推進方式。若案件仍卡在搬遷與拆除,增加融資額度未必能使基地立即交付;若基地已經清空,問題出在工程資金,持續強調住戶配合也無法解決。

把原因說明白,才能判斷實施者、規劃團隊、所有權人與主管機關,各自應完成哪些工作。

三策觀點:用可驗證的進度,取代籠統的等待。

三策認為,地主評估案件進度,需要看到足以支持下一步的具體資料。

拆遷協調已進行到哪裡、尚有哪些安置事項未完成、是否已提出代拆申請、融資是否取得核准,以及營造發包是否完成,都比「快開工了」更能說明現況。

對推動團隊而言,也應把拆遷、資金與工程安排放在同一份執行時程中,辨識彼此的前後關係,並隨進度更新成本與財務評估。當其中一個環節延後,就應說明它會影響哪些後續工作,以及目前有哪些可行的處理方式。

對公共討論而言,成本上漲與融資困難值得報導,拆遷協調及程序執行也應受到同等關注。對未開工案件的解釋,應有個案資料與分類支持,才能避免用共同面對的市場壓力,取代對實際停滯原因的分析。

核定之後能否開工,取決於多項條件能否銜接。三策重視的專業判斷,就是辨明案件停在哪裡、原因如何形成,以及由誰完成哪些工作,才能推進到下一階段。

住戶已經投入多年的等待,應該得到具體、可核對的進度說明。這也是理解「核定未開工」時,最需要補上的資訊。

參考資料

住展|都更核定就能安心等新房?全台313案遲遲未動工(2026年10月19日)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報核(第48條) 都市更新條例|拆除、遷移與協調程序(第57條) 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2026年2月1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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