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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是建商出錢,地主就不能分嗎?

從新增成本、土地持分與分配價值,理解容積移轉的利益如何安排

三策專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開發實務・地主權益・合建契約
核對開發量體、成本與地主分配資料

合建條件談到一個階段,建商提出要辦容積移轉,並表示:「這是我們另外花錢取得的,增加的房子歸我們。」地主心裡卻有疑問:房子蓋在自己的土地上,增加的利益,為什麼與自己無關?

建商關心新增投入能否回收,地主關心土地參與開發後,自己的權益有沒有受到合理對待。雙方都有需要說明的地方。要判斷分配是否合理,應先釐清新增容積如何取得、增加多少成本,以及原有合作條件涵蓋哪些範圍。

出資取得容積,是評估分配的重要條件;至於新增利益如何安排,仍須回到適用制度、契約內容與完整的財務比較。

容積移轉增加的是可興建量體,並未擴大原基地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5條,容積移轉是將一宗土地的容積,移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對接受基地而言,重點是增加依法得使用的建築容積,原基地的土地面積不會因而增加。

實務上常用「買容積」來描述取得過程,但具體可能涉及取得符合條件的送出基地,或依規定折繳代金。第9條之1另設有接受基地折繳代金移入容積的制度,適用條件與金額仍須依規定確認。[1][2]

取得與移入容積受到法規、地方審查條件及基地條件限制,預計申請的數量,也不宜直接當成已核准、能完整實現的開發量。本文以一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為討論範圍;涉及古蹟、歷史建築等其他制度時,須另核對適用規定。

對合作雙方而言,取得容積只是新增投入的一部分。多蓋的房子還有工程、設計、融資、稅費與銷售等成本,也伴隨工期及市場風險。新增房屋的預估售價,不能全部當成可供分配的利益。

土地持分與分回價值,需要分開比較

地主擔心的另一件事,是房子蓋得更多以後,自己的土地持分是否會變少。

依《民法》第799條,區分所有人對共有部分及基地的應有部分,原則上按專有部分面積占專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決定,另有約定者則依約定。新增房屋的配置、分配及登記安排,都可能影響重建後的土地持分。[3]

例如,基地面積維持不變,建築物的專有面積增加,而某位地主取得的專有面積沒有增加,在按面積比例分配基地權利的前提下,他的持分比例就可能下降。實際仍須核對約定與登記內容,無法只憑「有做容積移轉」就算出減少多少。

持分變動值得檢查,但它與分回房地的市場價值,代表不同的比較面向。地主分回的面積、樓層、位置、用途及應付差額,都會影響實際取得的資產。評估方案時,應把土地權利與房地價值的變化一併列出,讓屋主知道自己取得了什麼、承擔了什麼。

協議合建,先確認原來的約定包含多少容積

協議合建的爭議,往往發生在雙方對同一個分配比例有不同理解。

地主認為,契約寫分回六成,未來蓋出的房子就按六成計算;建商認為,六成只適用於原先約定的容積,後來另外取得的容積應另作安排。如果簽約時沒有把計算範圍說清楚,等到申請或設計變更時,就容易產生落差。

依《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以當事人意思一致為基礎。具體判斷仍須檢視契約全文、附件與雙方約定;「建商出錢」這項事實,本身不足以取代分配條款的核對。[4]

如果契約已明確約定,容積移轉的取得與新增興建成本由建商負擔,對應增加的房屋也歸建商,評估時就須把這項安排與地主原有的分回條件一起理解。若原約定已將可取得的容積移轉納入分配基礎,建商後續主張排除,也須說明契約依據。

至於「地主一定能分一成或兩成」,並不能作為所有案件通用的法定標準。分配協商需要說明新增投入、開發效益與各方承擔,已有爭議的契約則須進一步確認其效力與解釋。

權利變換,須把容積移轉放回估價與共同負擔計算

採權利變換實施時,應依其法定估價與分配制度處理。《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規定,更新前各宗土地及更新後土地、建築物等權利價值,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5]

第51條將事業計畫載明的容積移轉費用列入共同負擔規範,由實施者先行墊付,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依法律規定計算並以更新後應分配房地折價抵付。實施者先付費,與費用最後如何由更新案負擔,應分別理解;各項費用也須有列計與審認依據。[6]

依第52條,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土地及建築物後,其餘依更新前各宗土地權利價值比率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容積移轉帶來的新增量體及價值,與相關費用,都會影響整體計算,無法直接沿用某個協議合建的額外分配比例。[7]

以下以假設數字,簡化比較兩個權利變換方案。兩者採相同評價條件,並假設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比率不變;數字只用於說明計算關係,並非個案估價或共同負擔標準。

同一評價條件下的方案比較

假設數字,僅說明分配關係

比較項目未辦容積移轉方案辦理容積移轉方案
更新後總權利價值10億元12億元
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價值6億元7.5億元
原地主合計可分配價值4億元4.5億元
原地主合計分配價值占比40%37.5%

這個例子中,更新後總權利價值增加2億元,折價抵付共同負擔的價值增加1.5億元,地主合計可分配價值增加0.5億元。新增的1.5億元負擔,代表兩方案全部共同負擔的差額,不能全部視為取得容積的價款。

地主合計的分配價值雖然增加,占更新後總權利價值的比例卻由40%降為37.5%。這正好說明,比例與總值需要同時比較。個別地主最後取得哪些房屋、是否需要找補,仍須依估價、選配及核定計畫確認。

三策觀點:讓新增投入與分配結果都能被檢驗

在容積移轉的協商中,建商應有機會說明取得成本、額外興建費用、資金與風險;地主也需要看到,這些投入如何反映在自己的分配條件上。

三策認為,提出方案時,應把「有辦容積移轉」與「未辦容積移轉」的開發量、成本及分配結果放在相同條件下比較,並說明哪些是已核准內容、哪些仍屬申請或估算。既有契約已涵蓋的費用與容積範圍,也應先核對,避免重複計列或以不同基準談分配。

地主可以具體確認:契約的分配比例適用哪些容積?新增成本由誰負擔?分回房屋的面積、位置與土地持分如何安排?容積未獲核准或取得量減少時,原承諾是否受到影響?這些問題越早形成書面依據,後續越容易核對履行。

容積移轉有機會改善案件財務與地主分配,但增加多少效益、如何安排,仍須逐案計算。合理的合作條件,應能交代新增投入如何回收,也能讓地主理解自己的資產與負擔如何改變。

把成本、價值與契約說清楚,雙方才有條件討論分配是否合理。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定義及適用條件(第3至5條)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折繳代金(第9條之1) 民法|基地應有部分(第799條) 民法|契約成立(第153條) 都市更新條例|權利價值查估(第50條) 都市更新條例|共同負擔(第51條) 都市更新條例|更新後分配(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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