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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由下往上分」,分配比例高就一定划算嗎?

從面積比例、樓層價值與選屋限制,判斷合建條件的實際利益

三策專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開發實務・地主權益・合建契約
屋主在住宅窗邊觀察鄰棟距離、視野與採光

建商提出地主分回六成,另一家只願意給五成五。單看比例,六成似乎比較有利。但如果六成的條件附帶「地主由下往上分取」,另一個方案則提供不同樓層的選擇,兩者還能直接比較嗎?

合建協商經常圍繞分配比例進行,從五成五談到六成,多出來的比例看得見,也容易成為判斷條件好壞的依據。然而,比例必須落實到具體房屋,才知道地主最後取得多少價值,以及這些房屋是否符合原本的需求。

當地主與建商取得的樓層不同,面積比例與價值比例,就可能出現落差。「由下往上分」所帶來的影響,應在議定分配比例時一併評估。

六成面積,未必等於六成價值。

假設某案可分配的住宅面積為一千坪,地主取得六百坪,建商取得四百坪。為了說明樓層配置的影響,暫不計店面、車位與其他費用,並假設雙方採用相同的面積計算口徑。

如果地主取得的房屋集中於較低樓層,平均每坪價值七十萬元;建商取得的房屋集中於較高樓層,平均每坪價值八十五萬元,結果如下:

六成面積,約五成五價值

假設試算|住宅共1,000坪;不計店面、車位與其他費用

分配對象取得面積假設平均每坪價值房地總價值價值占比
地主600坪70萬元4億2,000萬元約55.3%
建商400坪85萬元3億4,000萬元約44.7%

這是簡化的假設試算,價格差異也須有個案資料支持。它所呈現的是:地主雖然取得六成面積,換算後的房地價值,約占整體的五成五。

這個結果本身,尚不足以認定分配不合理。建商取得的房地仍須支應興建、融資、相關費用及承擔開發風險,其價值占比也不能直接視為利潤。但地主評估條件時,應理解自己談到的六成,究竟代表什麼。

如果面積比例已經反映樓層安排,地主也接受這樣的交換,雙方就有協商基礎。若只強調六成的數字,卻未呈現分回房屋的價值差異,地主對合作條件的理解就可能不完整。

「由下往上分」本身,就具有協商上的價值。

當建商保留較高樓層,可能取得較有利的視野、採光與銷售條件;地主接受較低樓層,則同時接受相應的選屋範圍。這些安排會影響雙方取得的利益,也應反映在整體合作條件中。

因此,六成但限定低樓層,與五成五但可選樓層較廣,不能單憑百分比判斷優劣。前者可能提供較多空間,後者可能讓地主取得更符合需求、價值較高的房屋。具體結果,仍取決於可選戶別、計價方式及補款條件。

對原本就希望改善採光、噪音或居住樓層的地主而言,選屋範圍尤其重要。重建後面積增加,卻仍無法改善原先最在意的居住問題,這份方案對他的吸引力就會降低。

這也說明,樓層限制應在協商初期就納入討論。如果等到比例談定、契約簽署,才發現想要的房屋不在分配範圍內,後續調整就可能涉及雙方既有利益的重新分配。

按面積分配與按價值分配,需要分別判斷。

按面積分配時,地主依約取得一定面積,樓層與戶別配置會影響這些面積所代表的價值。按價值分配時,地主先取得可分配額度,再依各戶價格選屋,價格就會直接影響同一筆額度能取得多少面積。

例如,地主可分配額度為三千萬元,假設面積計算口徑相同,且暫不計車位與其他費用,每坪六十萬元約可換算五十坪;每坪七十五萬元約可換算四十坪。實際分配仍以完整戶別為單位,並須處理總價差額。

因此,「低樓層較便宜,可以多分幾坪」這個說法,必須放在具體分配方式下理解。如果契約已經固定地主取得的面積,低樓層價格較低,並不會自動讓地主增加坪數。

即使採取價值選配,也要同時理解額度與房屋價格如何形成。如果地主額度依整體房地總值乘上約定比例計算,各戶估值調整,可能同時影響額度與選屋成本;若額度已固定,選配價格卻另行提高,結果又會不同。

單看分配額度,或單看低樓層折價,都不足以判斷地主的實際利益。兩者必須使用一致的計算基礎,才能比較。

樓層價差,應能反映個別房屋的條件。

高低樓層的價格差異,會影響雙方分配結果,但樓層高低也無法涵蓋所有價值因素。

同一樓層的不同戶別,可能因座向、採光、格局、噪音與周邊遮蔽情況,產生不同的市場評價。具有露臺或其他特殊條件的房屋,也需要個別分析,不能僅以固定的樓層加價,代替完整判斷。

尤其當地主與建商分取不同樓層時,價格表如何形成,就具有實質意義。若地主可選房屋的計價偏高,相同額度可取得的面積可能減少;若不同樓層的價差缺乏依據,也可能使帳面分配與市場價值產生落差。

比較的目的,是讓雙方取得的房屋,都能在一致且有依據的標準下受到評估。建商的開發風險應納入合作條件,地主接受的樓層限制,也應得到相應的考量。

願意補價差,不代表一定能選到想要的房屋。

「由下往上分取」可能是先劃出地主專屬的樓層範圍,也可能是依樓層順序累計面積或價值,達到約定額度後,其餘歸建商。不同安排,對個別地主的選擇會產生不同影響。

假設地主可選範圍只有二樓至六樓,即使願意補足價差,也未必可以選擇十樓。是否有權選取該戶,與選到之後如何補款,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因此,方案應呈現地主可選的棟別、樓層與戶別,以及跨範圍選屋的條件。涉及多位地主時,也應說明這些房屋如何在地主之間分配,避免整體分配比例已經確定,個別屋主仍無法判斷自己的結果。

找補條件,也會改變方案的實際負擔。

房屋以完整戶別分配,選到的房屋總價通常未必剛好等於可分配額度。超出額度需要補多少、少選的差額如何返還,以及車位能否與住宅額度互相抵用,都會影響地主的資金安排。

例如,同樣是三千萬元的額度,一個方案可選到符合需求、總價接近額度的房屋;另一個方案則必須補上數百萬元,才能取得適合家庭居住的戶別。即使名義上的分配條件相近,地主承擔的現金壓力也可能不同。

補款與退款是否採取相同計價基礎、何時支付,以及有無超選或少選限制,都應隨分配方案一併呈現。較高的分配比例,如果伴隨較大的補款需求,仍須評估家庭是否有能力承擔。

上述比較,也必須放在正確的實施方式下理解。

本文主要討論協議合建條件的評估。契約中的分配比例、樓層安排與找補方式,應依個案約定及適用法令檢視。

權利變換另有法定架構。《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依更新前各宗土地權利價值比率分配;分配位置則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及事業計畫所載分配、選配原則辦理。契約所稱的「地主分回六成」或「由下往上分」,不能直接當成所有更新案件共同適用的規則。

三策認為,樓層限制的影響,應在議定比例時就受到評估。

地主接受「由下往上分」,意味著接受特定的分配範圍。這項安排可能有利於整體開發與銷售,也可能符合地主增加面積的期待,但其對房地價值與居住選擇的影響,應在合作條件中充分呈現。

如果協商時強調較高的比例,到了選屋時,才讓地主理解樓層限制與補款需求,原先對方案的期待就可能落空。後續爭議,也往往源於雙方對同一個比例抱持不同理解。

三策評估合建條件,會將分配比例換算為具體戶別、房地價值與資金負擔,再判斷這項安排是否符合地主的需求,以及整體開發能否履行。

分配比例與選屋條件,應視為同一份合作條件共同議定。當選屋範圍受到限制,較高的比例是否足以反映這項限制,才是地主比較方案時應該得到的答案。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更新後分配及差額價金(第52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分配位置及選配原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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